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捉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学校坚持与时俱进,走多层次、高水平办学之路,立足武汉,面向省内外,把学校建设成为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特色鲜明,在国内有影响的高水平地方综合性大学。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介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艺术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力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武汉工程大学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事先书面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批准后方为有效。未请假或请假后逾期两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政治思想、文化知识、健康状况等方面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移送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新生入学体检复查由武汉工程大学医院(以下简称校医院)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进行。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校医院确认,暂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提交申请(附医院诊断证明),经校医院确认,符合体检要求者,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的日期报到,并在两周内办理完注册手续。学生还应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不按规定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
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
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学制及学习年限
第十一条 本科学制四年(或五年制本科),专科学制三年,按照学分制管理办法,实行弹性学习年限。本、专科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其学制加两年,超过此年限者(服兵役除外),不予注册。
第十二条 提前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提前毕业;不能在基本学制内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学生延长学习年限,应当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缴纳学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第三节 选课、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必须修读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并于开课前选课,选课后学生才能取得该课程的学习及考核资格。
未注册的学生不得参加校级公共选修课及其他相关课程的选课。
学籍异动的学生在办理异动手续时,必须将异动前所选择课程退选,并选择异动后所在专业相关课程。
学生不及格课程,可于下学期或以后学期按学校规定办理一次重修手续,参加重修及考核。
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 对各类选修课,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选课手续。
第十五条 对自学能力强或者所修课程上课时间有部分冲突的学生,可按《武汉工程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申请办理免听手续。
第十六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以百分制计分,满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取得该课程学分。考查(实践性教学环节)一般以五级制或二级制记载成绩。五级制为: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二级制为:合格、不合格。
第十七条 学生每门课程的考核资格、毕业设计(论文)及答辩的资格等问题按《武汉工程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学生应当按时完成作业和实验(包括实验报告),方能参加该课程考核。
第十九条 学生因病或者有特殊原因可申请缓考,但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缓考手续。
第二十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对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可依据校医院的证明,由体育学院为其安排适当的体育活动,对认真参加体育活动者,可视为体育课及格。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任何形式的考核,必须携带考试证,遵守考核纪律,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登记成绩时在备注栏注明“处分”字样,该课程成绩记为0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每学年鉴定一次。
第二十三条 学校采取“学分制”进行教育教学管理,用“学分绩点制”反映学生的学习质量。
学分绩点以该课程的第一次成绩为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必须遵守学习纪律。不能按时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批准。未请假或者请假未批准缺席者,按旷课处理,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书面警示,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符合第二学士学位专业或辅修专业修读条件的学生,可按学校规定申请办理修读手续。
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七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学生转专业由学校批准。
第二十八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
第二十九条 转学的有关事项按照教育部《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转学、转专业的办理办法按《武汉工程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进行。
第五节 休学、复学与保留学籍
第三十一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经学校批准可持续休学。学年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第三十二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三条 休学学生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武汉工程大学学生医疗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休学学生户口不变更。
第三十四条 学生复学与持续休学按《武汉工程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办理。
第六节 试读与退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因课程学习不及格导致所取得的学分第一次低于《武汉工程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中所要求的最低学分时,可申请转入试读,予以警示,学生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试读手续,试读期间保留其学籍1年;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试读一次。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且试读过一次;
(二)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三)休学期满,逾期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且又不符合持续休学的;
(四)经校医院确认,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两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
按照上述规定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三十七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退学决定书一经送达即产生效力。
第三十八条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参照本规定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办理。
第三十九条 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退学的学生,应当自学校批准之日起,在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被取消学籍、开除学籍和已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三)学校不负责解决学生退学后的安置问题。
第四十条 学生因各种原因延长学习年限,应按《武汉工程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因少数课程成绩考核不及格的,可以结业,取得结业证书,也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
第四十三条 结业生可在结业后至最长学习年限内,向学校申请未通过课程的考核,达到毕业要求者,由学校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换发日期填写。
第四十四条 对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对获得本科毕业证书且符合《武汉工程大学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的,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六条 对在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达到第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学校发给第二学士学位证书;对到辅修专业要求者,学校发给辅修证书。
第四十七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并根据教育部规定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学生按入学时确定的学习类型和学习形式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四十八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学位证书信息报湖北省教育厅审核、注册,并由湖北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备案。
第四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或不具备毕业资格者,不得发给学历、学位证书。对已发的学历、学位证书由学校追回,无法追回的,通过报刊等媒体宣布无效,并报湖北省教育厅注销已注册的学历学位信息。
第五十条 毕业、结业、肄业、辅修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由学校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园管理制度,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代表大会等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校务公开、校领导接待日、学生代表提案、校长信箱、听证会等途径、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五十三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五条 学生可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照《武汉工程大学学生团体管理办法》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六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五十七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将社会实践、社会服务纳入学生教育教学计划,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管理规定详见《武汉工程大学勤工助学活动管理办法》。
第五十八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学校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应当接受监督,服从管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学生不听劝阻或者在学校不知情的情况下,非法组织集会、游行、示威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接受学校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九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健康向上、形式多样的网络学习、文化活动。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遵守网络道德规范;不得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具体规定详见《武汉工程大学校园计算机网络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六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武汉工程大学学生住宿管理办法》,接受学校的统一安排和管理,配合学校做好学生宿舍防火、防盗、安全、卫生等工作。学生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自行安排住宿的,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一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艺术活动、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学生及学生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
学校按规定组织学生和学生组织参加国家、省、市等有关部门的各种评奖评优活动。
学校对各类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设奖人)在校内设立的学生奖项,依法尊重设奖人的意愿,并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接受设奖人和师生的监督。
第六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及学生组织的表彰和奖励(以下称学生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进行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视情况可同时实施。
学生奖励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按照《武汉工程大学学生奖励办法》严格评审程序,规范管理,建立完善的学生奖励公示、备案、监督等制度。
第六十三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按照《武汉工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与学生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六十四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环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学习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合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
第六十七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六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通过校长办公会,并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送达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两周,即视为送达。
第七十条 对学生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七十一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七十二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七十四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湖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五条 从处理、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十六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十七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有关部门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关管理规定予以实施。
本校与中外教育机构联合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管理规定参照本规定另行规定。
第七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实施,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如与本规定不一致,以本规定为准。国家、省另有规定的,按国家、省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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